首先要说明的是,雷洋案引发关注,关键在于“非正常死亡”而非嫖娼
雷洋死亡事件引发如此大的关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比如“人大硕士”的身份,比如网贴提到的诸多疑点,必须承认的是,“嫖娼”是其中一个非常吸引人眼球的元素。而且,“嫖娼”作为一个常常被用来进行道德谴责的罪名,很容易引发各种阴谋论。作为雷洋死亡前的一项关键活动,搞清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过程,对于弄明白事件到底怎么回事是很重要的。
但是,雷洋案引发关注的最大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一个普通公民在警方执法的过程中离奇死亡了。弄清楚“嫖娼”是怎么回事,目的是为了知道死亡到底是怎么回事。说雷洋是离奇死亡,其实就可以叫做“非正常死亡”。因为事件按照警方的说法,纯粹是“抓嫖”引发的。“抓嫖”,在人们固有的想法里,不管怎样都不至于会出现死人的。当然“嫖客”不一定只要有人来抓就一定会配合,有可能会拒捕,甚至反抗很激烈。但是,“嫖客”没有武器,警察人多,有武装、有经验,合乎常理的结果是警察让“嫖客”“无力化”,拘束起来。
而雷洋却死了。当然这不代表就一定是警察抓捕过程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某种原因猝死。但在死因鉴定没有出来之前,应该视其为“非正常死亡”。
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下,由警方自己来公布大量案件信息,很不适当
一个公民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人们想知道的,当然是真相。凡是遇到类似的事件,人们都习惯性呼吁真相,包括死者家属、媒体网友,都想从警方那里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呼吁警察公布真相也算是一种施加压力。
与通常这种呼吁难以得到回应不同,这次除了平安昌平在舆论爆发头两天就给的微博回应外,在事件的第三天,大量事件信息和细节,由警方通过媒体公布出来,包括警方对十条热点问题的回应,当事警察长达22分钟描述全过程的媒体采访,当事卖淫女的问讯视频,乃至刊出了标注雷洋家、足疗店位置的“嫖娼”、抓捕路线图。
这样大信息量、这样迅速地披露案件信息,非常罕见。警方透露出的意思非常明显——“雷洋非正常死亡,不是我们警察的责任,我们内部对此很确信,面对怀疑我们不背这个锅,不信就来看证据吧。”
都在向警方要真相,警方把真相公布了,该知足了吗?
不应该。事实上,警察执法过程中涉及“非正常死亡”,“呼吁真相”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该向警察呼吁,也不该由警察来“公布”。因为,既然是“非正常死亡”,当事警察和警察所属的机构,就是“嫌疑之身”了,应该进入怀疑有执法不当、过度暴力的程序,由其他机构来调查、公布真相。如果后续鉴定、调查证明“非正常死亡”是身体原因猝死,跟过度暴力没有关系,就还警察清白。这才是应该的程序。
道理也很简单,警方有“嫌疑”在身,其调用证据、公布信息的过程就有做手脚的可能。这种有可能被“污染”的真相,可信度会打折扣,对于警方来说,也不是想要的结果。
而且,这种由警方公布的案件细节、侦查过程,同样存在有重大疏漏的可能。还记得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女神探”吗?那次“女神探”的调查还被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专门报道,号称找到了二十多条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结果最终却被证实是冤案。事实上,这起案件当事人口供根本对不上,却被办案组故意忽略了。这种“剪辑过”的案件真相,如何令人信服?警方对此应该回避才是。
警方忙着向外“抖真相”,已经严重损害当事人的隐私
警方“抖真相”另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坏处是,为了“自证清白”,放出的许多信息已经严重损害当事人隐私。比如卖淫女说的“打飞机”等细节,公布当事人住址等等,这已经是对当事人非常明确的不尊重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都要求,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证人之名誉信用因侦查公开遭到过度损害,并适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之基本人权,“侦查,不公开之”。事实上,不管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侦查,我国都有相关规定要求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或要求“保密”。岂能因为警方急于撇清责任,就向公众披露如此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细节呢?应该由其他调查机构决定,案件哪些细节可以公布,应该如何公布。
正确的做法是警方回避,检察院主导后续调查,这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范例
雷洋“非正常死亡”后,应该由检察院介入事件,这是行使其反渎职侵权检察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声称,“针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高度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和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事实上,在方面已经有过很好的案例。2014年著名的“太原警察踩死讨薪民工周秀云”事件,案发当晚19点,当地检察院检察长王洪亮接到了警方的电话通报。这是因为,“按照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当事人死亡事件,应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调查,当晚到达龙城派出所的小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分别对相关人云进行了询问,同时调取了派出所的监控视频和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视频。”
后续的尸检,也由检察院委托给了异地的第三方机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无疑这是个很恰当的做法。
但不是所有的涉及“非正常死亡”案件,警方都会主动回避,检察院也不会迅速主导调查。像去年著名的庆安枪击案,也是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公布“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结论,然后检察院再独立调查。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警方回避,检察院主导应成为惯例才对。